教育管理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学术活动 >> 正文

罗志敏等: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操作程序与执行原则

发布时间:2013-05-03  发布作者:  点击数:

目前,随着研究生教育多元化以及规模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如何有效地治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科研氛围,优化学术生态,既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有必要针对问题的实质,形成以学术伦理驱动的研究生学术道德文化,即通过学术伦理规制的方略来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自律能力并激发他们的学术创新精神。本文仅就研究生学术伦理规制诸环节之一,即学术伦理问责的实践操作程序以及需要遵循的工作原则作探讨,以图为我国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概述  

“问责”(accountability)一词从字面上看包含着要求某人或某事能够被“说清楚”或“算清楚”的意思[1],是指“拥有任免权限或管辖权的机关、部门或领导人员,对由其产生、所属或者管辖的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至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2]以上这一说法显然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界定“问责”一词的含义的。至于对研究生的学术伦理问责,笔者认为,它是相关的学术组织依据学术伦理规范,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和原则,对当事研究生学术行为做出“善”或“恶”的价值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过程。

1.学术伦理问责是研究生学术伦理规制的重要环节

对研究生这一对象来讲,所谓学术伦理规制,就是学术伦理的理念和原则在研究生群体中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即通过学术伦理内在的伦理价值规范及其外在的制度约束使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得到矫正或保持好的状态的一种学术治理活动。基于这一解释,研究生学术伦理规制的主体应是某种类别或级别的学术组织(如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规制的对象应是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生;规制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学术行为的失范与学术创新力的不足;规制的手段主要是采取伦理的手段,即内在的伦理价值规范及其外在的规则与方法;规制的目的就是增强研究生的学术伦理意识以及由此带来的自我纠错能力和学术创新精神,以使个人和整个的学术活动得到矫正或保持好的状态。

对研究生进行学术伦理规制,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伦理支持、伦理评估、伦理教育、伦理培训、伦理宣传等等,但与这些手段相比,学术伦理问责却是最有力的、也是最直接的。与此同时,对研究生进行学术伦理问责也是一种强制力的伦理“监督”,一方面对违背了学术伦理规范的研究生进行问责,另一方面也不至于让那些认真的、诚实的研究生处于不利的学术环境。

就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类型来讲,根据其受理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被动问责和主动问责两种。被动问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校内外与学术相关的机构(如期刊社)、校内外科研基金资助单位、上级学术伦理委员会委托或移交过来的且涉及本校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活动或学术伦理案件进行伦理审查;二是指他人举报或媒体曝光的、涉及本校研究生的学术伦理案件。主动问责是指学术组织主动对本机构研究生有可能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或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学术活动进行伦理审查,如在学业奖学金、出国留学基金评比过程中对参评研究生出示的资格条件的审查。

此外,在研究生学术伦理规制实践中,学术伦理问责的对象一般有两种:一是研究生作为某个研究项目的申请者或执行者;二是研究生作为某种学术荣誉或奖励的申请者或受领者。其中,研究生若在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著作上署名,也属于学术荣誉的受领者。

2.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主要就是对其承担学术责任的追究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研究生进行学术伦理问责,就是对其学术活动中所应承担责任的追究,如对研究生进行通报批评、撤销研究生所获学位等等。但目前的困惑是:研究生是学生、受教育者,他们是不是真正的研究者呢?这一问题的回答既涉及研究生是否也应受到学术伦理规范的约束问题,更关涉到研究生能不能独立承担学术责任的问题。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研究生教育的对象——研究生。其一,从其活动性质来看,研究生无论是一般的课程学习,还是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都体现出比其他教育层次更高的研究性;其二,从其科研地位来看,目前研究生 尤其是 博士生越来越广泛地被认为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生力军。这种科研上的地位,也使他们的社会地位从整体上明显高于或好于本科生,在高校甚至已获得像大学教师等研究者一样的地位;其三,从其在知识生产与应用方面的作用来看,研究生有时参与教师的研究课题,有时担任研究助理,有时则独立主持一些研究活动,许多研究生还应用其拥有的学术知识直接参与并解决社会问题,如社区咨询服务等[3];其四,从目前世界各国政府以及一些组织的有关规定来看,都要求研究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科研素质和能力。就拿我国设定的“专业硕士”来说,其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4]。这之中的“创造性”意味着这种应用型人才绝不是一般的技术工人,而应是有着严谨并富有开拓意识的人才,这正是某种科研素质和能力的体现。

以上几个方面的特点,意味着研究生是作为一个“研究者”的身份出现的(尽管与学科专家、教授等这些研究者相比,研究生这种研究者整体的研究能力与水平要低一些、弱一些)。这种身份是自研究生教育的产生之初便具备的,不随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培养形式的变化而改变。凭借这一身份,研究生不仅是学术本质的体现者而成为一个国家科研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还必须是学术规范的践行者并凭此开展科研活动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也就是说,在校期间只要从事科研工作,只要想取得代表一定学术研究能力的学位,就必须符合这一学位对学术的要求,并承担其作为一个研究者所应承担的学术责任。

此外,目前实践中还存在的另一个困惑就是:“如果研究生发生了学术不端问题,导师是不是得负连带责任而受到处罚?”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由于研究生也是受教育者,其学术生活质量跟导师的作用密不可分,研究生在学术上出了问题,导师当然要承担责任;而更多的人却认为,现在本科生考试作弊就得单独承担责任,作为比本科生心理、行为能力等方面更为成熟的群体,研究生更应该独立承担责任,要导师承担责任实在是太冤枉。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看研究生参与的这项学术活动中,导师有没有指导或监管义务?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如果是研究生在自主承担或进行的科研项目中违反了学术伦理规范,那就需要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学位论文、参与导师课题等这些需要导师指导或监管的科研活动中,导师若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当然就要负连带责任。

二、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的操作程序  

由于学术伦理规制的是学术活动而不是其他,所以,对研究生的学术伦理问责应该由独立的学术伦理委员会(国内高校一般设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这样的学术机构来负责进行,而不是研究生院这样的行政机构。下面笔者以他人或他组织检举的学术伦理案件为例,从院校的层面出发,把整个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过程划分为六个阶段,具体操作程序见图1

 

图 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的一般程序

注:为了简略起见,一些必要的程序被省略,没有被标示出来。  

 

1.受理与评估阶段

收到涉及本机构研究生的指控后,记录在案,学术伦理委员会指派专人在一定时限内对事件做出评估并分类:

第一,指控是关于学术伦理问题吗?如果不是,则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如果涉嫌违法的部分(如性骚扰、假冒专利、诈骗、网络安全等),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涉嫌科研资金违规使用的部分,移交研究生院、校审计处、校科研处等部门处理;涉及政治问题,移交校党团组织处理;等等。

如果指控的事项同时也涉及学术伦理问题,那就在把不属于学术伦理委员会管辖的部分移交给其他部门的同时,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学术伦理问责。在这种情况下,学术伦理委员会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保持合作关系,互通信息,避免重复作业。

第二,如果指控是关于学术伦理问题的,有足够理由做进一步调查吗?如果有,则进入下一步“初审阶段”。

2.初审阶段

在收到他人(或他组织)指控的一定时限内,学术伦理委员会指派一个问询小组(一般为3人)对事件进行初步审查。与事件有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人员不能被任命(如当事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的老师或研究生等)。如有必要,问询小组还应包括对相关指控证据进行评估的专门技术人员(如熟悉文献检索的信息情报专家)。

在这个阶段,问询小组一般向指控人发出询问,有必要也可向涉案研究生(以下简称:被指控人)发出询问。需要注意的是,问询小组成员很可能就此事项与指控人、被指控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其他学术伦理委员会的成员进行非正式的、秘密的磋商,所以应采取行动占有并保护好所有相关数据和资料。然后,问询小组在一定时限内根据自己所做的初步调查向学术伦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以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调查。

第一,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指控人存在学术伦理失范问题,批准进行深入的审查。

第二,若初步审查认为问题不存在而不需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学术伦理委员会应把意见的副本及其详细说明提供给指控人。指控人反馈结果是“无意见”,则就此结束审查;若指控人反馈结果是“有意见”,则批准进行深入的审查。

3.正式审查阶段

在确定被指控人确有学术伦理失范问题的嫌疑后,根据被指控人的学科专业以及所参与的科研项目性质,成立专门审查小组。

第一,审查小组对被指控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包括有关材料、证据和证词,以确定被指控的学术伦理失范问题是否存在,如有,责任者是谁,责任有多大,等等。

第二,审查小组对被指控人有告知义务,并且如果被指控人有自己的观点主张,审查小组要对其观点给出质询情况说明。

第三,审查小组的调查取证阶段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如果需要额外的审查时间,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

第四,审查小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术伦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说明是否发现了学术伦理失范问题,如有,作出处罚建议。然后,将调查报告提交学术伦理委员会裁决。需要补充强调的是,指控人和被指控人的意见都要纳入该报告中。

4.裁决阶段

学术伦理委员会在接到审查小组的报告后,要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裁决。

第一,在裁决时,学术伦理委员会应任命一个裁决小组和一个陪审团。裁决小组来自学术伦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其中要有2名左右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成员);陪审团成员来自最多不超过10人的补充成员组成(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成员)。应当至少有两名陪审团成员来自被指控人所在的院(系、所)。任何与事件有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人员都不能被任命。

第二,指控人可选择参加裁决过程;被指控人可选择不参加裁决过程。

第三,裁决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术伦理准则(包括学术伦理价值观和学术伦理规范)、相关配套伦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并结合被指控人学术伦理失范的意向程度如何(有意、无意)、发生的模式(个别事件还是经常行为,个人行为还是导师或他人唆使)、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程度,对被指控人做出适当的伦理惩罚。

第四,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裁决:①违背了学术伦理准则所倡导的学术伦理价值观,但不符合学术伦理“罚则”所要求的处罚要件;②符合学术伦理“罚则”所要求的处罚要件。这种情况显然是违背了学术伦理准则所倡导的学术伦理价值观。第①种情况可采取道德惩罚方式(一说是“精神惩罚”方式)。如“批评教育”、“谴责”、“在网站等媒体公布处理过程”等;第②种情况采取具体的惩罚方式。如“通报批评”(分“内部通报”与“公开通报”)、“要求在学术期刊上公开承认错误”、“取消荣誉称号或资格”、“中止研究项目并追回资助资金”、“推迟毕业论文答辩”、“撤销学位”等。

第五,裁决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学术伦理委员会。被指控人、指控人任何一方有疑义,都可在一定时限内向学术伦理委员会申请再裁决。

第六,再裁决由学术伦理委员会另指派审查小组,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被指控人、指控人任何一方有不服再裁决的,可在一定时限内向上级学术监管机构(如教育厅、教育部、科技部的学术管理组织)提出上诉。

5.执行惩罚阶段

第一,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就可以按照裁决结果对被指控人实施惩罚措施。

第二,有些惩罚需要研究生院等行政机构来具体实施,如“推迟毕业论文答辩”、“撤销学位”等就是如此。

6.监督执行阶段

第一,要做好对惩罚情况的监督。

第二,以上所有过程及其结果都要存档备案。

三、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的执行原则  

1.以学术伦理价值观为终极标准原则

在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的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矛盾:一是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的矛盾。学术伦理问责虽是一种“伦理干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必然会运用一定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外在规则(规范)对研究生进行约束和控制,这就必须要求学术伦理委员会在伦理问责过程中要把握好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在达到伦理规制目的的同时,不能损害学术自由。否则,不仅与知识生产与学术发展的逻辑相违背,也损伤研究生进行学术创新的积极性。那么,如何把握这个“度”呢?这就需要以学术伦理价值观为终极标准。在伦理问责过程中,凡是符合学术伦理价值观的,就应该提倡和鼓励,否则,就应该谴责和禁止;二是学术规范的有限性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虽然目前一些学术机构为了有效防治研究生的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认定以及防范与惩罚方面都比以往完善许多,但仍有许许多多的学术不端行为逃脱了应有的惩罚。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可以说是研究生学术治理实践的一大困惑,也是学术伦理问责的一大难题。但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并不代表学生就可以逾越学术伦理价值观所设立的“门槛”。由于学术伦理价值观具有无处不在的普适性,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都是对学术伦理价值观的背离。如即便某位涉案研究生“侥幸”受不到现有制度规范的具体惩罚,但可以通过公开其案件的处理过程,使其逃脱不了周围学术伦理价值观笼罩下的“道义谴责”。

2.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一条重要的法制观念和法制原则,它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并最终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都对正当程序原则作了特别强调,即“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其意思也就是说,只要是涉及剥夺他人利益方面的东西,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否则即为不合法,会受到质疑。遵守“正当程序”这一重要法治原则,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也不例外。虽然学术伦理准则是学术伦理问责的基础,但由于学术伦理问责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还涉及指控人、被指控人、被指控人导师以及所在院系的荣誉、利益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在学术伦理问责时也必须保持正当程序。因此,在问责过程中,必须制定出缜密的问责程序,按照问责每一阶段的具体要求(执行人、执行事项、执行方式方法、执行时限)依次严格执行,否则,就难以确保学术伦理问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降低学术伦理规制的效果。

3.保密原则

学术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有责任对指控人、证据以及提供材料或信息的人严格保密。这样做的原因是,一方面,对诚实的、有匿名要求的指控人进行保密可以防止其受到可能的报复,也可以促使更多的人“揭发”自己所了解的学术伦理事件;另一方面,对被指控研究生进行保密(媒体曝光的除外)是防止可能的“误判”给其名誉造成的伤害,也让其有机会对有关指控及调查结果提出意见。此外,在学术伦理问责过程中贯彻保密原则也有利于从事问责的工作人员工作不受外界干扰。为此,在伦理问责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在最终的裁决结果出来之前,所有的有关伦理问责的评估、初审、正审、裁决、再裁决、上诉等各个阶段及其参与人员都必须尽可能地做到保密,不向外界透漏任何信息;②问责的每一阶段的工作人员都应是临时分别指定的(可用抽签的方式决定人选);③对于新闻媒体或有关机构询问,应不予置评(既不肯定也不否认);④对于受到指控的研究生,如果指控未得到证实,必须努力恢复其声誉。但是,为了避免“保密”变成“黑箱操作”,还需要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做到自清自律,并把审查后的最终报告公开,接受外界的监督[]

4.独立原则

为了保障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学术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坚持独立问责的原则:一是学术伦理委员会不管是独立设置,还是隶属于学校某个部门,在学术伦理审查过程中都必须是独立而不受干扰的。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学术伦理审查机构“监察长办公室”虽然设在基金会内部,但在机构及运作上却是独立的,该办公室负责独立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每半年向美国国会提交一次工作报告;二是伦理问责各个阶段的人员分工都是临时指定的,并且是截然分开的,如案件评估人员、初审人员、正审人员、裁决人员、再裁决人员都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每人只负责一项任务。他们在工作时唯一的身份就是学术伦理委员会的专员,而不再是什么处长、院长、大学教授,也不是什么老师、同学或校友;三是与指控者或被指控者有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人员都要回避,也不能被任命。

5.合时原则

合时原则就是在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去操作,这是实现公正问责的一个重要基础。①要求学术伦理问责的各个阶段(包括问责结果的公布)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为此,要基于“所有问题都应当尽快解决”这一办事理念,执行某一阶段问责任务的人员应当努力遵守“必须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这一时间限制。如由于非人为的因素影响而未能在最后期限到来之前完成任务,则必须提前向学术伦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长时间;②被指控人的沉默或缺席不会阻止问责程序的进行。如果他保持沉默或缺席,在听证程序中将单独以调查所得到的证词和证据为依据;③在指派每一问责阶段的人员时,通知的时间既不能太提前,也不能不留给准备时间。因为太提前容易造成泄密和非正式操作行为的发生,但又由于这些人员大都是兼职的,所以得给他们留出调整工作或活动安排的时间;④要在裁决之前,提前将指控的事项告知被指控人,以利于他有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理由。

6.互相监督原则

互相监督原则也是实现学术伦理问责公正合理的一个重要基础。①学术伦理委员会各成员之间、各问责阶段成员之间、每一问责阶段成员之间都要互相监督。此外,陪审团成员要对裁决小组成员及其听证过程实施监督;②不同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之间要互相监督。如美国大学负责学术诚信问题的官员,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并不限于审查本机构内部的学术诚信问题。“以学术剽窃案为例,他们不仅处理本校师生抄袭别人的案件,而且还花很大精力去处理本校师生遭到别人剽窃的案件。这样,他们既接受别人对自己人的监督,同时又主动监督别人,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相互监督机制。”[5]

7.事后补救原则

在学术伦理问责过程中,对被证实违背学术伦理规范的研究生进行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标。再者,研究生一般都是刚入学界不久的学术新人,并且还具有“学生”这一身份,这就意味着对违反学术伦理的研究生,不能简单处理了事,更不能“一棒子打死”,要在区分不同原因和程度的基础上,对于不了解伦理规范的、程度轻微的、首次违犯的以及导师承担主要责任的,应给他改正错误、重新做学问的机会。对于那些再次、多次、故意、严重违犯学术伦理的研究生,要允许他在学术伦理委员会做出裁决之后仍保留申诉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便利的申诉通道。与此同时,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对涉案研究生的心理咨询和抚慰工作,防止其悲观厌世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如自残或自杀、报复他人等)。

以上所述的只是在他人或他组织检举的情况下研究生学术伦理问责的一般程序和原则,至于其他类型的学术伦理问责,则可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即可,如主动问责就没有“受理与评估”这一阶段。但是,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学术伦理问责,都是院校在学术伦理规制实践中一次难得的澄清并宣示学术伦理期望、引发机构内研究生对学术伦理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并对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群进行学术伦理教育的重要机会,而不仅仅是为了“惩处那些罪有应得的个别人”。

参考文献  

[1] 世界银行专家组.公共部门的社会问责:理念探讨及模式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

[2] 渝纪法.关于问责制有关问题的思考[J].探索,20054):82

[3] 罗伯特·罗兹.大学与学术公民身份——基于全球参与和社会转型视角的探索[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193):5

[4] 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

[5] 水梦云,金卫婷.美国处理学术不端中的保密政策[J].视角:中文版,20063):123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年第4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2011年度国家青年课题“研究生学术伦理规制问题研究”(编号:CIA1101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目前,我国涉及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对署名、发表问题、剽窃有规定;《专利法》对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其他权益有规定;《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有所规范;《刑法》设立了“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

[]基于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理念的尊重与维护,法院一般会尊重学术组织机构对其成员违规所做出的处理,其司法监督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学术组织机构的处理程序上。所以,在学术伦理问责中,制定正当的审查程序并严格执行对保证伦理审查的合法性尤为重要。

[]对于公布经问责证实的学术不端行为,不同学术机构的做法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公布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姓名,只公布有关的事实,突出其中的问题,强调有关行为是不可接受的。美国绝大多数高校的做法与此类似;相比之下,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则将涉案者姓名连同事实一起公布,认为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和基金会有权知道其雇员、合作者和申请人的职业历史。而且,对学术共同体的成员,公布姓名也有极大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参见:水梦云,金卫婷.美国处理学术不端中的保密政策[J].视角:中文版,20063):119


单位代码:10596 地址:桂林市建干路12号 邮箱:yjsb@gl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