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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06  发布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英文译名为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Postgradua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LUTPA”),是在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研究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学校全体研究生的利益,全心全意为研究生服务,当好学校联系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厚德笃学惟实励新训精神,团结和引导全校研究生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积极开展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积极发挥学校联系研究生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客观听取研究生的普遍需求,依法依章表达和维护全校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生动活泼、健康上进的良好风气,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树立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注重“网上研究生会”建设,搭建网络新媒体平台,构建新媒体矩阵,畅通研究生同学沟通交流、意见反馈渠道,引领思想新风尚,弘扬网络正能量;

)增进各民族研究生同学的团结,加强国内外兄弟高校、科研院所及校内外研究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以校纪校规为准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上级学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第六条  凡取得桂林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全日制中国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因故离校(毕业、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会籍自然取消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按照合理的程序,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崇尚科学,努力学习,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正当权益。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常任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学院推荐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级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研究生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研究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研究生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研究生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研究生代表的比例。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研究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  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能力

(三)密切联系研究生同学,反映研究生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研究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研究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九条  代表按照所属学院等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第二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可安排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团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不是代表的,经上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并提交常任代表会议决定,可作为列席代表。来华留学研究生如有意愿参加研究生代表大会,可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推荐后,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所在地方学联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

二十四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常代会作为研代会闭幕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研究生同学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常代会不得代替本会行使日常执行职能

第二十五条 常任代表会议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常任代表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每届常任代表大会任期从上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止。

第二十七条  常任代表候选人由各学院研究生会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覆盖各学院;其中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任代表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学院数量的2倍。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执行机构采用“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聘请校团委专职书记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校研究生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实行主席团轮值制度,研究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研究生会重大事项。主席团成员5名,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研究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下设6个工作部门,各部门设负责人1-3名、工作人员不超过6名,校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且来自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工作部门设置如下:办公室、生活权益部、宣传部、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每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从本次研究生代表大会起,至下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止。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指各学院研究生会,建立“校—院”两级联动工作格局。校研究生会指导、联系和帮助学院研究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研究生工作及意见建议,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会接受所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所在学院团委、校研究生会的指导。聘请学院团委书记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学院研究生会各项工作。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名,实行轮值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2名,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三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决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配合本会开展工作,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积极负责地向本会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主动向本会推荐优秀学生骨干;

(四)定期向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研究生大会汇报工作;

(五)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具有自身特点的工作计划,灵活地开展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活动;

(六)积极配合学院研究生工作,努力营造学院优良学风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按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法产生。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相关条件要求参照校研究生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研究生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团委指导学院研究生会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学校团委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骨干

三十九  建立健全研究生骨干选拔制度。主要研究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研究生骨干面向广大研究生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研究生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研究生同学监督。

四十  组建以研究生代表为主,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四十一 建立健全研究生骨干评价考核制度。按照《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骨干量化考核制度》,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对研究生骨干进行评价考核,广泛听取广大研究生同学意见,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骨干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研究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研究生骨干,按照《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解职制度》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优化研究生骨干培养机制。定期开展校—院两级研究生会组织研究生骨干培训班,完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研究生骨干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关心支持研究生骨干的成长发展,注重加大对优秀研究生骨干的吸引和凝聚,对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研究生骨干,其开展研究生工作的表现可作为推荐实习、就业和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第四十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付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桂林理工大学团属校级学生组织经费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并定期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第四十  本章程修订权、解释权归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所有。

第四十  本章程自桂林理工大学第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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