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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8  发布作者: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管理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现将2018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条件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在博士研究生培养第一线工作。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以当年的6月30日为限)。

3.拥有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在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以审核时财务处数据为准),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且当年有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2)主持国家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4.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能独立提出及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工作,科研成绩显著。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四大检索(SCIE/SSCI/A&HCI/EI)期刊源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获发明专利1项可折合1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作为第一指导教师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有较好的培养质量。

6.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根据实际制订不低于上述条件的标准,报校学位办备案后执行。

二、程序

1、我院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2018年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表》返回各学院,各学院对我院初审意见进行查缺补漏。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符合招生条件且需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2018年拟招生博导信息汇总表》(见附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9月28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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