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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发布作者:学位课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将于近期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学院要认真落实《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附件2)、《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附件3)的规定,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学院要明确主管领导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对本学院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层次的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买卖、代写行为进行自查,并于9月8日上午9:00前将《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附件4)报送研究生院。纸质版需加盖学院公章、院长签字, 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闭老师邮箱:350647173@qq.com

学校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773-2533495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2、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3、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4、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

         

                                                                               研究生院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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