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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2021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1  发布作者: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桂理工研〔2021〕12号),开展我校2021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现将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立德树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以2021年6月30日为限),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3. 拥有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类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0万元(以审核时财务处数据为准),且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4.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方向明确,能独立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工作,科研成绩显著。理工类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SSCI/A&HCI/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可折合1篇,最多计1篇);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SCI期刊源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可折合1篇,最多计1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

5.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作为第一导师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2)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科研项目,正高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满足上述第1、5条,以及第2条中的年龄要求。

(2)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2)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科研项目,副高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满足上述第1、3、4、5条,以及第2条中的年龄要求。

7.  符合上述第1-5条或第6条的人员,可以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8.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根据实际制订不低于上述条件的遴选标准,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9.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处认定),在其他博士培养单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的,来我校工作后,可直接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提交在其他博士培养单位被聘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二、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10月22日-11月2日)

申请人如实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学科研究方向见附件2,同时向申报学科所依托学院提交材料:

(1)申请表及相应内容的纸质证明材料(职称、学历、学位证书、论文及检索证明、专著、专利、获奖证书、科研项目立项及在研经费证明等)。证明材料依次附在申请表后装订成册一份。

(2)一份申报材料的全套(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扫描件,扫描件要求生成一个PDF格式的文件,文件命名为:XXX(申报人姓名)博导资格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扫描件用于同行专家评议,请务必将审核博导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齐全且扫描清晰。

2.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11月11日前)

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受理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各学院要严格把关,推荐上报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学校博导资格条件,如存在把关不严、有明显偏差情况的将影响后期的推荐资格。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含2/3),获得全体委员一半(不含半数)以上同意者为审议通过。学院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填入《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

        3.专家评议(11月15日-12月10日)

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报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聘请专家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至少聘请3名专家评议,评议专家为该学科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专家评议一次性全部通过的,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专家评议的申请人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含2/3),获得全体委员一半以上同意者为审议通过。

5.公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名单由校学位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聘任。

联系人:闭老师,联系电话:0773-2533495。

研究生院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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